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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芷江湘机铸造有限公司、刘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芷江湘机铸造有限公司,刘德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192号原告: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芷江湘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刘德华,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刘德华,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芷江湘机铸造有限公司、刘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长沙港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