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刑更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刑更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罪犯罗某乙,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8日经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9月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罪犯罗某乙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湘1322刑初397号刑事判决:罪犯罗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罗某乙因病未予收监执行。经查,2017年5月16���,罗某乙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珠光派出所抓获,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罪犯罗某乙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罗某乙的刑期从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9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游如彪人民陪审员 冯武生人民陪审员 曾作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曹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