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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常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晓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58号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区徐泾镇泸青平公路1881号4009幢一层A区179室。被告:常晓芳,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晓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上海明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