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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日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聂凤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日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聂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16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日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C3区钢铁世界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显。被执行人:江门市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银湖大道中23号。法定代表人:聂凤琴。被执行人:聂凤琴,女,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佛山市日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聂凤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江门市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聂凤琴应于2016年8月起分期向原告佛山市日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货款175330.6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3399.86元。因债务人江门市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聂凤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日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在诉讼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江门市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聂凤琴名下的位于江门市的房产各1套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江门市南阳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各1个,本院委托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8585.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启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