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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三虎、白利萍、高四虎、牛宝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三虎,白利萍,高四虎,牛宝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80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该公司职工。被告:高三虎,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白利萍,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四虎,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后坡村*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2********。被告:牛宝雄,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三虎、白利萍、高四虎、牛宝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白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