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刑更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尚乐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尚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22号罪犯黄尚乐,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5日作出(2009)郑刑二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尚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宣判后,2009年9月29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减刑2次,于2012年5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为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黄尚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黄尚乐2008年5月9日至18日,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撬杠分别在中牟县、郑州市柳林镇,撬盗保险柜,被告人黄尚乐共参与盗窃四起,盗窃财物117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尚乐系主犯、多次犯罪。罪犯黄尚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受到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尚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尚乐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尚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