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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金艳与冯怀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艳,冯怀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825号申请执行人何金艳,女,1978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怀区,男,1980年1月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何金艳与冯怀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其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子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