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万福与张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福,张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2226号原告:万福,男,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张译,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蕲春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5楼。负责人:陈卫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维,女,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福诉被告张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欲通过直接向相关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万福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福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东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曾茜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