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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伟与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永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2民初1898号原告:陈伟,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南环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4152228-7。法定代表人:赵怀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秦永华,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青县,。原告陈伟与被告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秦永华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陈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伟负担。审判员 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