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清与林时建、冯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林时建,冯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252号原告:林清,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林时建,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冯淑贞,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与被告林时建、冯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林清负担。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萍错误!未指定书签。错误!未指定书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