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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清与林时建、冯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林时建,冯淑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2252号原告:林清,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林时建,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告:冯淑贞,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与被告林时建、冯淑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林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林清负担。审判员  邱启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萍错误!未指定书签。错误!未指定书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