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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与项玮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项玮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380号原告: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秋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国,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玮立,住赤壁市。原告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快递)与被告项玮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申通快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申通快递不予支付项玮立经济补偿金92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项玮立承担。事实和理由:证人证言未经申通快递当庭质证,程序违法,仲裁委按3070元/月确定项玮立的工资与事实不符,项玮立未经用人单位许可擅自离职属自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规定,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被告提起的劳动争议所作出的赤劳人仲裁字[2017]第05号仲裁裁决属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提起诉讼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赤壁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小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