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字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雷云生与被告匡宗伟、湖南顺隆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云生,匡宗伟,湖南顺隆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字61号原告:雷云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航(一般授权),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宗伟,男。被告:湖南顺隆能源有限公司,地址:祁东县归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芳洁,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平(特别授权),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云生与被告匡宗伟、湖南顺隆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雷云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云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雷云生负担。审 判 长 李 全人民陪审员 雷永洪人民陪审员 肖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永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