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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民终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陈木林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陈木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民终2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霍炳祥。委托代理人:XX、朱浩,均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木林,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邝浩文,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木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并判令驳回一审非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赔偿金62400元的判决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5年3月25日被上诉人违规操作,造成空窑及坏砖300余件,损失达12000余元(40元每件)。被上诉人当天十点收到厂长微信说罚款1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被上诉人以此为由拒绝到上诉人处上班。根据上诉人《员工手册》第二章第一节第3条规定,被上诉人仅凭虚拟网络微信就以此作为上诉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对此上诉人不认可。2015年4月1日,上诉人发出《处罚通知》,因被上诉人违规操作,造成空窑及坏砖300余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经济处罚,扣罚被上诉人500元绩效工资(包括其它相关责任人都有处罚),并未提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4月3日在口头及电话通知被上诉人上班无果的情况下,上诉人到清远市清城区人社所进行了备案和情况说明。2015年4月4日上诉人在劳动所的指导下向被上诉人发出了《上班通知函》。2015年4月6日上诉人以公告、短信、电话、邮政快递的方式再次通知被上诉人上班,被上诉人均无上班。2015年4月17日,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严重违纪旷工达23天的行为,以公告、短信、邮政快远的方式向被上诉人发出了《辞退通知》。2015年4月29日,上诉人收到仲裁院的应诉通知书。2、2013年6月份我司在对《员工手册》进行改版之后,为了让所有员工都知道新改动的内容,8月1日至8月7日在人事专栏对全体员工进行了一个星期的公示。被上诉人以不知《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为由,否认其严重违规违纪旷工的事实,而且被上诉人2009年2月23日入职上诉人公司,后成长为管理人员,却说不懂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不可采信。被上诉人陈木林答辩称: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双倍支付赔偿金。理由如下:1、解除合同的信息是厂长在厂内的公共微信群公开发布的,这是解除合同的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3月25号10钟就已经公开发布,上诉人至今从未对该公告作出任何说明,也没有取消该公告。2、被上诉人2015年3月25号在厂里,而在公告发布后,被上诉人之后几天还在厂里打卡,但被拒绝了,3月25号至4月7号,上诉人方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从一审证据可以看出,上诉人发了一个信件,但接收该信件的手机号码是错误的,而且在此之前被上诉人已经提起仲裁,因此上诉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是在被上诉人提起仲裁之后才做的措施。3、被上诉人从未收到上诉人所谓的规章制度,上诉人出示的规章制度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交给职工签收和对职工进行培训,也没有证据证明职工同意了以上的规章制度。因此,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是违法解除了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只是后来为了赢得仲裁诉讼而作出相应的措施。陈木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欧雅公司向陈木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64142元;2、判决欧雅公司向陈木林返还违法处罚所得1000元;3、判决欧雅公司向陈木林支付2015年1月至3月拖欠的工资合计1480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欧雅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陈木林自2009年2月23日入职欧雅公司工作,职务是3号窑车间班长,月平均工资4800元,双方有签订书面合同,有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3月25日,陈木林发现喷墨机出现故障,导致2个图样走位,陈木林立即通知喷墨机维修部,但维修部人员因休假久久未到达现场。陈木林尝试自行调试后将情况通知主任主管。当天,陈木林10点收到候厂长的微信说罚款1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陈木林便没有回欧雅公司处上班,2015年1月至3月的工资陈木林已签名收取。陈木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欧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合计64142元,返还违法处罚所得1000元,并支付2015年1月至3月拖欠的工资合计14802元。2015年7月1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城劳人仲案字【2015】36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陈木林的仲裁请求,陈木林对查明的上述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没有收到岗位责任制度、处罚通知,亦没有看到备案资料等,对仲裁结果不服,遂于2015年10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欧雅公司并未出庭应诉,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欧雅公司提供一组证据,拟证明:欧雅公司向劳动所就本案纠纷进行备案,且于2015年4月4日、4月6日在公司的公告栏粘贴《上班通知函》,该通知函内容为:员工陈木林,因你已经连续多次未到7、8#窑岗位上班,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制度。公司行政科已经将你只打卡但未上班的事实向源潭镇劳动所及清城区仲裁院备案。现催促你须在2015年4月9日前到7、8#窑岗位上班,否则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处理。2015年4月6日、4月17日,欧雅公司向陈木林手机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与上述《上班通知函》的内容一致。2015年4月17日,欧雅公司出具一份《辞退通知》,因陈木林连续旷工多次,且公司在4月6日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邮政快递等催促其到岗上班未果,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无偿辞退。欧雅公司辩称上述《上班通知函》和《辞退通知》亦通过邮政快递形式邮寄给陈木林,但陈木林拒收。陈木林认为,欧雅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对其证据不予发表质证意见。另查明:《员工手册》由欧雅公司于2013年6月15日制作,其中前言部分说明:凡本公司员工试用合格后,办理正式入职手续时必须领取《员工手册》并签收,里面内容涵盖了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一审法院认为,陈木林不服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城劳人仲案字【2015】366号《裁决书》裁决的事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该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应依据本案的事实重新作出处理。在该仲裁委员会查明的事实中,对于陈木林、欧雅公司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陈木林发现喷墨机出现故障,导致图样走位,在维修部工作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尝试调试后继续生产,当天厂部的候厂长微信说对陈木林进行罚款1000元并开除出厂,后陈木林未到工厂上班。陈木林述称事发后打卡上班遭到欧雅公司拒绝,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欧雅公司辩称陈木林仍然上班,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陈木林主张被欧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出厂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欧雅公司认为陈木林违反《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而对其作出处罚行为,因该处罚行为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陈木林作为工作多年的员工,欧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就《员工手册》的规章制度对陈木林进行培训、履行告知义务,亦没有证据证明陈木林已签收该手册。欧雅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辩称公司对违反职责的员工开除,须由行政部核实后方可生效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陈木林虽然在工作上出现失误,但该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生产后果,是否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属于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欧雅公司并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支持其解除与陈木林之间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因此,欧雅公司解除与陈木林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欧雅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陈木林亦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欧雅公司应依据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结合陈木林在欧雅公司工作的年限和月均收入,欧雅公司应向陈木林支付赔偿金62400元。陈木林要求返还被处罚的1000元,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陈木林要求2015年1月至3月的工资,仲裁委员会查明其已签收该工资的事实,庭审中陈木林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故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4月8日作出判决:一、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赔偿金62400元给陈木林;二、驳回陈木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非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及应否支付双倍赔偿金的问题。经查,2015年3月25日,陈木林发现喷墨机出现故障,导致2个图样走位,陈木林立即通知喷墨机维修部,但维修部人员因休假久久未到达现场,陈木林尝试自行调试后将情况通知主任主管。当天,上诉人的候厂长以被上诉人违规操作喷墨机导致图样走位,在维修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调试导致上诉人损失为由,在其工厂的微信群里对陈木林进行罚款1000元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通知。现上诉人以候厂长在微信群作出的决定未经其行政部门核实,无权对被上诉人进行开除为由,认为该虚拟网络微信发布的信息不能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通讯工作,已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与电话、邮箱等通讯都具有类似的通讯功能。不能因为发送的途径为微信群就否定该通知的法律效力。侯厂长作为上诉人的管理者,发出的解除通知足以让劳动者相信劳动关系已被解除,上诉人认为该厂长没权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上诉人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其未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认定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其支付双倍赔偿金的判决,合法合理,判决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的适用,对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伟诚审判员  赖广鑫审判员  刘永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如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