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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5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869号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男。被告:闫明,女,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闫明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卫XX审 判 员  庞伟丽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