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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怀振与郭军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振,郭军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516号原告陈怀振,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生,住登封市。被告郭军营,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培霞,女,汉族,1971年5月4日生,住登封市。郭世标,男,汉族,1965年1月1日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共计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怀振诉被告郭军营、郭世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世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怀振支付借款80000元。二、郭军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郭世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书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