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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天阳建设有限公司、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天阳建设有限公司,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天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670370909。法定代表人:毛志亚,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公园路前文岙。组织机构代码:68426611-6。法定代表人:叶忠真,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天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溪口镇公园路前文岙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由本院另案拍卖成交,对于拍卖款本院将统一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奉化世纪大石史诗博览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宁波天阳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90500元,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20014元、执行费193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