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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贤钰与汪家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钰,汪家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865号原告:王贤钰,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汪家将,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王贤钰与被告汪家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王贤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贤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贤钰负担。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梅颖婷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