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福生、柳立国、姜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失信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福生,柳立国,姜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0687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福生、柳立国、姜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福生、柳立国、姜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福生、柳立国、姜松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林福生、柳立国、姜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