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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周荣萍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1033号被执行人:周荣萍,女,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关于被执行人周荣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开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荣萍应缴纳罚金3万元。因被执行人仅缴纳罚金1000元,未能全面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荣萍仍在服刑,该户家庭经济困难。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荣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周荣萍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有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修俊审 判 员  张邢霖代理审判员  骆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