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伏湘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伏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83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伏湘,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王伏湘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4民初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伏湘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湘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4民初640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诉人的车辆并赔偿损失,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湘阴县,上诉人也向湘阴县公安局进行了报案,故湘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伏湘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令湖南沃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廖申龙、XX军返还车牌号为湘A×××××的宝马轿车一辆,并赔偿损失,本案系因不当得利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湖南沃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廖申龙、XX军的住所地均在汨罗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王伏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治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