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陆海新申请执行刘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海新,刘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陆海新,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美,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海新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美给付申请执行人陆海新人民币97562元,利息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25.5元,执行费16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美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美与申请执行人陆海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款120000元,双方予以认可,被执行人刘美2017年8月底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陆海新人民币60000元,2017年12月底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陆海新600**元,执行费1683元由被执行人刘美承担,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34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妮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