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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进权、原审被告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进权,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三马路海兴花园。法定代表人:周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小林,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进权,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原审被告: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西一路。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进权、原审被告渭南市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当事人在二审提供了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10元退还上诉人渭南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 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