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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0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红强与天津市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强,天津市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德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610号之一原告:韩红强,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代理人:刘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7号。法定代表人:罗少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龙,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晓菲,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德福,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红强与被告天津市盛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韩红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红强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侯树田代理审判员  欧 瑛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立杰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