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建国与吴傲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国,吴傲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05号原告:韩建国,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吴傲傲,女,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原告韩建国与被告吴傲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韩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韩建国负担。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哲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