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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建国与吴傲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国,吴傲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05号原告:韩建国,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吴傲傲,女,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原告韩建国与被告吴傲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韩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韩建国负担。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哲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