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10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靖、齐国骏等与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靖,齐国骏,李志昇,金嘉程,齐思恩,黄蕴蓓,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10699号原告黄靖,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齐国骏,男,194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李志昇,女,194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金嘉程,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齐思恩,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黄蕴蓓,女,200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理人黄靖(系黄蕴蓓之父)。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范敏。被告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范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靖、齐国骏、李志昇、金嘉程、齐思恩、黄蕴蓓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华程西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诉调阶段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黄靖、齐国骏、李志昇、金嘉程、齐思恩、黄蕴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靖、齐国骏、李志昇、金嘉程、齐思恩、黄蕴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靖、齐国骏、李志昇、金嘉程、齐思恩、黄蕴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卫晓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