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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吴雅珍与王亚利、欧阳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雅珍,王亚利,欧阳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民初405号原告:吴雅珍,女,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根宁,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王亚利,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欧阳榕,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德市。原告吴雅珍与被告王亚利、欧阳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雅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8日,被告王亚利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月息4500元即月息1.5%。被告借款利息支付至2017年2月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金,被告仅还本金15万元。被告欧阳榕与王亚利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债务,应共同偿还。现今被告连利息也不能偿还,催讨无果,特此起诉。王亚利、欧阳榕均承认吴雅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王亚利、欧阳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吴雅珍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7年3月1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5元,减半收取计1673元,由王亚利、欧阳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喜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