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与黄和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黄和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653号原告: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水洞八队民房规划区。法定代表人:周国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玉,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和东,男,1973年4月5日生,户籍地广西博白县,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告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和东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池市永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珍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