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丽梅与郑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梅,郑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刘丽梅,女,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被执行人:郑淑兰,女,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梅与被执行人郑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21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在先冻结信息,本院无法进行网络轮候冻结,房产部门无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东风日产牌车辆的车籍档案,现找不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联系方式,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