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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578马明与杨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杨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578号原告:马明,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昭,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原告马明诉被告杨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马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明撤回对被告杨昭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