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578马明与杨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杨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578号原告:马明,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昭,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原告马明诉被告杨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马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明撤回对被告杨昭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宋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