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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田美华与潜江市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美华,潜江市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879号原告:田美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江市二医院,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方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军,系该院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系该院法律顾问。原告田美华诉被告潜江市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田美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美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美华负担。审判员  郭书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