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威海通安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威海通安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902号之一申请人烟台市络华电器开关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威海通安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威海通安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417.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