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建文与章小伟、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建文,章小伟,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绿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556号原告:蒋建文,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委托代理人:应旭升、张朝晖,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小伟,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566号(保集广场B座16楼)。法定代表人:方勇。被告:金华市绿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汽车城内横三路北侧(市车管所东侧)。法定代表人:梁梁。委托代理人:王根武,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建文与被告章小伟、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绿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建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建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