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俊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俊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708号原告: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4层401号。法定代表人刘开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波,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李俊国,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委托代理人:王爽,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俊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