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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李俊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俊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708号原告: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1号10栋4层401号。法定代表人刘开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波,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李俊国,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委托代理人:王爽,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俊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永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