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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伟捷与谢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捷,谢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民初1280号原告:王伟捷,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谢敏亮,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王伟捷与被告谢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敏亮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事实、认定法律如下:一、借款数额:9000元。二、借款期限:未约定。三、是否约定利息:未约定。四、偿还本金数额及已支付利息情况:未偿还。五、王伟捷的诉讼请求:1.判令谢敏亮归还人民币玖千元整;2.诉讼费用由谢敏亮承担。以上事项有王伟捷提供的《借条》以及法庭笔录予以佐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谢敏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伟捷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敏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汪秋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