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伊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伊海军,夏武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258号。诉讼代表人:徐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伊海军,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西周镇伊家村*组**号,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夏武绒,女,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西周镇伊家村*组**号,现住象山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伊海军、夏武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伊海军、夏武绒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55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