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真宏与吴显祥、伍满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20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显祥,伍满平,王真宏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显祥,住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伍满平,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招小明,广东富来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真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炼强,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政,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显祥、伍满平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2民初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显祥、伍满平上诉称,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并不是不动产纠纷,不是专属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涉案房屋若发生争议事宜,曾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因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双方协议选择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萝岗火村南二巷1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