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小利与吴才君重庆双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利,重庆双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才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43号申请人:刘小利,女,汉族,1968年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双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草街拓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52021643L。法定代表人:熊传芳。被申请人:吴才君,女,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刘小利与被申请人重庆双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才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小利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300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双雄实业(集团)���限公司、吴才君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刘小利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的房屋及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的房屋为申请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小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小利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