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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春梅与鲁文明、白九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春梅,鲁文明,白九斤,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260号原告:付春梅,女,1953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文明,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白九斤,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白伟,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付春梅与被告鲁文明、白九斤、白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付春梅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春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春梅撤诉。本案受理费8893元减半收取4446.5元,由原告付春梅负担。审 判 长  宋益民人民陪审员  唐海林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