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艳生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艳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09号罪犯张艳生,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获刑初字第8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艳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被告人张艳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5年1月7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艳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0日在焦南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艳生于2013年1月16日,在获嘉县城关镇南关村附近,随身携带毒品被当场查获海洛因9.26克;2013年1月18日,被告人张艳生到新乡市长途汽车客运站接收毒品时,被缉毒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海洛因49.31克、冰毒3.58克。被告人张艳生系累犯。罪犯张艳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五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艳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张文云、冯永军及管教干警吕波的证人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艳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艳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