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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梦娇与被上诉人李波、张玉荣及原审被告杜伟哲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梦娇,李波,张玉荣,杜伟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梦娇,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荣,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杜伟哲,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杜梦娇因与被上诉人李波、张玉荣及原审被告杜伟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梦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梦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杜梦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