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淑静与朱佐健交通肇事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淑静,朱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宋淑静,女,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代理人:袁士超(申请人之子),男,198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佐健,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宋淑静申请朱佐健交通肇事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13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淑静与被执行人朱佐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13执870号案件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宝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四日书记员 张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