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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跃昌、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昌,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东明金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08号之一申请人李跃昌,男性,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0673xxxx-1,住东明县xxxx;被执行人东明金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860xxxx-7,住东明县xxxx。关于李跃昌与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东明金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5月17日生效的(2017)鲁1728民初558号裁定书,查封被告东明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东明县五四路中段北侧金座广场x号楼的01011号(商铺)、01012号(商铺)、01013号(商铺)、01014号(商铺)商品房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东明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东明县的01011号(商铺)、01012号(商铺)、01013号(商铺)、01014号(商铺)商品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