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希生与徐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生,徐爱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070号原告杨希生(曾用名杨新生),男,汉族,住辉县。被告徐爱琴,女,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希生与被告徐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