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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冯亚娟与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亚娟,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79号原告:冯亚娟,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辉,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贯庄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亚娟与被告天津市通谊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亚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冯亚娟负担。审判长  李金瑞审判员  甄如辉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