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16号罪犯吴涛,男,1982年8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南刑执字7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6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3135分。2017年1月22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非税收入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至2019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