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水林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水林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123号罪犯刘水林,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4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水林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36370.76元。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宣判后,2012年10月25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水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水林2012年4月7日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农用车,从新密市苟堂镇付寨村公路边驶入该村卫生所门前娱乐场地内时,先后撞住行人刘遂伍、高天录,致使二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刘水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八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水林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水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水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