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孙玉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皖16执313号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孙玉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亳仲裁字第20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亳州市众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请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