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860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凯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凯通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800号原告:天津滨海凯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泰森物资仓储有限公司院内3号库。法定代表人:张宝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玲,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主要负责人:李益民,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滨海凯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滨海凯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凯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由原告天津滨海凯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褚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