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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3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城市害虫防治中心、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城市害虫防治中心,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3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城市害虫防治中心,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妙灵路31号壹楼。负责人陈艺婷,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锦桂,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江北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景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城市害虫防治中心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5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南安泛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城市害虫防治中心人民币7534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4元、执行费人民币103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0016XXXX、0016XXXX)已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暂无其他等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