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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异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春霞关于闫爱康申请执行王少兵、范耘浩、范梦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霞,闫爱康,王少兵,范耘浩,范梦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异213号异议人:赵春霞,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申请执行人:闫爱康,女,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王少兵,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执行人:范耘浩,男,汉族,1998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东新区。被执行人:范梦哲,女,汉族,2012年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理人:王少兵,女,汉族,1975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办理闫爱康申请执行王少兵、范耘浩、范梦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春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春霞异议称,其诉王少兵、范耘浩、范梦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少民初字第75号判决书已经生效,并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191执308号。被执行人的主要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认为本院作出的通知书于法无据。故,请求本院撤销(2015)开法执字第4225号通知书,准予其对已经拍卖的两套房产参与分配的申请。本院查明,闫爱康申请执行王少兵、范耘浩、范梦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921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查封范学敏名下4套房产。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查封王少兵名下的三套房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开法执字第4225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5)开法执字第422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范学敏、王少兵名下共7套房产。后,另案申请执行人崔玉州、赵春霞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5)开法执字第4225号通知书,通知崔玉州、赵春霞本院将被执行人范学敏名下房产二套予以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清偿本案执行标的,因被执行人范学敏、王少兵名下尚有其他多套房产未处置,对崔玉州、赵春霞的参与分配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异议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异议人赵春霞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二、参与分配申请是否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予以处理。具体分析如下:首先,关于异议人赵春霞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另案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按照该条款的规定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进而加入到参与分配的程序中。而并非由当事人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亦不应通过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直接请求参与分配。其次,关于参与分配申请是否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予以处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则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上述条款并没有规定债权人、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处理对分配方案不服的救济途径。同时,根据该两条的规定,从便于执行的角度出发,制作财产分配方案、修正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宜由执行实施机构处理,而非由执行审查机构直接作出相关财产分配方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该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本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开法执字第4225号通知书没有审查另案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没有制作分配方案,径行通知其他债权人对其参与分配申请不予支持的行为,确有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异议人关于撤销(2015)开法执字第4225号通知书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异议人关于主张参与分配的请求,宜由执行实施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开法执字第4225号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六份,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昊 关注公众号“”